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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使用建筑窗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6-12-25 11:53:14 / 个人分类:设计法规

关于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使用建筑窗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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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使用建筑窗有关规定的通知绿色建筑博客Xk g3c3p \4o

天津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TWunpF b W0
                 建材[2006] 195                        签发人:滕绍华绿色建筑博客9q!x,sTX;| G

关于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使用建筑窗有关规定的通知

^-If4]1hX9C$v0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各有关单位:绿色建筑博客1Z#G NPJ"M"a0j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中关于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适合本地区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产品及技术目录的要求,为把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实现节约能源和资源,提高建筑使用功能。我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使用建筑窗作如下规定:绿色建筑博客h8F&HD!J sr\E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禁止使用推拉窗;
k\9N0Y)[__&E q0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的外窗(包括:居室、起居厅、厅、厨房、卫生间)禁止使用推拉窗;
Oaq2of \_0   
三、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的封闭阳台、非采暖公共间可采用推拉窗(采用88mm以上系列型材,采用硅化加片型毛条,传热系数应符合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E'Ehz4u0\%B5hk b0   
四、凡在200681日起,主体工程尚未竣工和新开工程,应执行本规定。
8Mk^ZA}x0
以上规定,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e-C b"]%p'l*q0   
特此通知

;\S8o I6A)GHZ nE0

                                                    ○○六年三月六日   绿色建筑博客 _rJ6v,?f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节能 规定 通知     (共印3000
J)J YOP r ]0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3月13印发

k6n'SG*x7S0

关于颁布《天津市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的通知绿色建筑博客#A`6{^F.rw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 lG2~/wg^ s0                   
建科教[2005]1457                  签发人:滕绍华

.]y#rq_|+^&g9X0

关于颁布《天津市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的通知绿色建筑博客o:X7O/M:a;cb,u+E

各有关单位:
:T q F X[Qh*[0    
为了适应天津市园林绿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我市居住区园林绿化的质量和水平,天津市园林局依据《关于下达2004年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要求,在总结我市近三十年居住区绿化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天津市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委员会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T29-156-2006)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0621日起在我市施行。绿色建筑博客Sow2vSHs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园林局科技处。
#Rdre9C,}@I X0
本规程由天津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2MJ{ o)Re0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绿色建筑博客Dh8J-N7R pgo.r,G
   
特此通知

(l?b ].N0

                                                       ○○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v M yu}s#J8V0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绿地 通知绿色建筑博客0_)`*E9X.h~g4Y)J
(共印50份) 
!h5I^)hs$~!B0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51231日 印发

I NpM0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V%rxc$N#bC0

(2005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绿色建筑博客g&pE{ Sj!|el:P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绿色建筑博客/M$O9D o4{ `6b&H"FP{E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绿色建筑博客&TZ4V2D Q^ i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绿色建筑博客.wl/e6o6l*N0s/q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p0lLD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绿色建筑博客`%e U8W-D N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绿色建筑博客#F,xN6Z(zS:mu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y#QXP6]hO]v0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Cd1Zz%X0   
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绿色建筑博客bOCJ%w@pr5XcT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zBV$i)oA7ud0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绿色建筑博客\$k:pJY*L;@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q&Y5y/X0b^/f9tw0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z3c?a }0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m c2GVj%a{0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绿色建筑博客;wfhwQ1p `!?/UYFn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P.L)AL9] ^0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j5E.Z7D\X#s0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M ^ S H0TK"z/|6H0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品及技术的目录。绿色建筑博客4S"G#r7I1^
   
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绿色建筑博客a$z*[p7c4k"Vf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H&Yi,BOXe6ksJ*j0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r,cH6tN0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I W"U-^A'g5_&B^0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DZ C_]0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OH'y9O%{5na?9d0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绿色建筑博客"a.E)g@_&y W*X7V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u%` q#@K)T1@kS0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绿色建筑博客G5~]^t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ODW;U/io#kC0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绿色建筑博客$\1TBk ]`2axe2G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z&U,O6R6c s.`P0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绿色建筑博客:p;WY H7E;j{dA u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绿色建筑博客$z3|(F3\,O!C a6q-V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绿色建筑博客T U,T2}gd v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绿色建筑博客/`8T"Tg0m6_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绿色建筑博客?){)u0|:n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绿色建筑博客3Ws^\ i5V:S"v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t9]1uO+[t9G0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绿色建筑博客Hj!Uu?N~F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绿色建筑博客Z*}Z"m$@"WZv2X9zQ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绿色建筑博客 RV&R%~ l"P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u2vr~)c)Q2LB0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绿色建筑博客:jR _-i4L t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a8{ sI3bz0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绿色建筑博客^p?7E:w
   
第二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绿色建筑博客k~s j^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11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R'pre{P;o0

关于颁布《天津市建筑节能门窗技术标准》的通知绿色建筑博客0^$j\w}#j J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 ~2G{B+n Wh0

 建科教[2006]817                                                  签发人:张连选绿色建筑博客(r4cA}"]7Ru

各有关单位:
BUD;KwC2D-ph\]H0   
为提高建筑节能门窗质量,使其达到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等单位按照市建委《关于下达2005年度建设系统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5]1391号)要求,编制完成《天津市建筑节能门窗技术标准》。经市建委组织专家审定委员会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建筑节能门窗技术标准》(DB291642006)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06101日起在我市施行。
Yh~F4|0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施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绿色建筑博客#D pW2\$bO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t#xr-L!c m k0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7U0T!h T@)|7X~0   
特此通知
绿色建筑博客g$S1ec?K3Vg'~

○○六年八月十八日绿色建筑博客&ES;tif OC

 主题词:城乡建设 颁布△ 技术  标准 通知绿色建筑博客2s$q*^H9aNC
                                                                    
(共印50份) 
LS Zk qe*b.Z6c0K#~0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8月21印发
绿色建筑博客5]7~kt!t4}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绿色建筑博客L Z1i]pB+M%O*Kh7D0I

20052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
9?]&l*? o+qt-g0   
第一章    

b}s c Ep9SgUm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绿色建筑博客gAR;k(a4R;b]I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Zg]8g|*^1S(F}0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9D"EBX0G$V:d0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x+v}.a3[U0   
第四条 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绿色建筑博客5O8^&E2f$mQ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Gc6c.asn$y\2cj@0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vT#MByx*s ?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z{2I Ii/B O,O0   
第二章    绿色建筑博客A-G.D n]Q
   
第六条 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1Gp^5VG:F0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绿色建筑博客z*l_? aEMT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绿色建筑博客j,V*h(qT)e X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绿色建筑博客*Z7^%Pws#Wei^2~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审批部门。
R P#\)^)Ab"AR(ZC0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审批时间为45日;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Kmbt"f"D3G I0   
第九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5jeR&OP| xd T L gH\0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p6M(Z(X(~BLr0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H7w(K%AU [*U0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绿色建筑博客6h JP ~u8f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Nc7k)fLg|:T}#\h d0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g d2d#B0}!v0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1X&Y(e+u,y W0   
(四)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绿色建筑博客,d)g$F/`,M K9`si
   
第十二条 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绿色建筑博客lZy*_3T'^6O.GC1F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G0t0DA$W0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Q6].S6yj"R9X!K.b0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VRCLN!l0   
(三)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z#T-i#v+g^ M0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_Zx3XYi0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H ~9jQfao0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F+a3X-gB WP8{ Db0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绿色建筑博客%uV\Nm-tX?l6Q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   明)。绿色建筑博客(g b%FFt f
   
第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绿色建筑博客,m Rw/\ O4eO3P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绿色建筑博客#N0r6{$Dp.S3D"f h5pbq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4K:a@ qDb3@#~0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G I0Uk4Vx^VM0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1k.Qtuw4U1L${5e0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绿色建筑博客^0giT4G z^U
   
(六)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绿色建筑博客p+_3D#Se3LT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绿色建筑博客?#c)eK&aF*Z4hxC
   
第十五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k#` e k,`n@ m0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绿色建筑博客%MF(L"D\5_o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DDK\!Jls0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绿色建筑博客 FDxQT7tJ&i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绿色建筑博客Sh^'b_Y/U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gEt4I8S a0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0U1G'ice?0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R'm3F Aj WyDl0
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审批的部门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报告。
2eK;D _uGA7J0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A@u*Q)\)^(p0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Y7X z~&Yq,f0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OEk3y/a-J"O0O j0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Uq A9_ DC-x{u[7q0   
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8Ob-[!g:N|0]0   
第三章    绿色建筑博客M1]w'c|H iB9x
   
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绿色建筑博客9r0|&V-s7ur^eU
   
第十九条 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E3z f'w+J#I2|L%~ b*B0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绿色建筑博客t!W!T vP;|y*r
   
(二)本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q5E)C0iW:P S(X0w0   
(三)本专业工程招标、采购咨询;
O/O1D.V,h E0   
(四)本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u#? A3D&Z O0   
(五)对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绿色建筑博客9@:}y'vd3R x{w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N2E+w8qd[*^e0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由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种类及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8Q GHd!Dr0   
第二十一条 修改经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该注册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同专业其他注册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绿色建筑博客 fw2Sl d@*\ t
   
第二十二条 注册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绿色建筑博客3?!]S%kzaCa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工程师追偿。
,ru|z:CC0   
第四章 继续教育
'W5Q5CV7b!Zia?%i0   
第二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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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工程师专业类别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各为60学时。
SR-WoM-o!v@ZV0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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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注册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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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注册工程师称谓;绿色建筑博客T"s,X7X-{3Op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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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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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绿色建筑博客{ Mv]"x?'i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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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受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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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绿色建筑博客7c&iu1ziy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绿色建筑博客*c2MT!S4R$R
   
第二十七条 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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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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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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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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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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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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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绿色建筑博客4oz(KMpf2]
   
(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绿色建筑博客@y?z:L6a&{F.gr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绿色建筑博客8Rg%U9K\
   
(九)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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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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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绿色建筑博客%u6mV#XzAv
   
第二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绿色建筑博客j;B%W#{U}
   
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绿色建筑博客cP f:d(m N K
   
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绿色建筑博客4`#t#q(_SN$u(k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绿色建筑博客%yc6_8wFLl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绿色建筑博客4j"D,tD Z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绿色建筑博客4R)zk/BV As,~_u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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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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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绿色建筑博客U?i)o.aw Y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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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绿色建筑博客M+[J1Z [KW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绿色建筑博客Y U X"~-~j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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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绿色建筑博客,cvfR-x|I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c9}KY`O'V"e3m|w0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绿色建筑博客!p3\!TM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绿色建筑博客%HO H.yE1W E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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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绿色建筑博客(B;t2D#R}.b`#ml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绿色建筑博客_ G ` ^5JJ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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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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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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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绿色建筑博客4X;o\{ c8D4O(sEa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4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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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设计法规

引用 删除 dujunfeng   /   2007-05-16 08:34:23
不用谢我的!方便大家嘛!
互通有无!
引用 删除 ppz76   /   2007-05-15 20:59:50
您真是个好人!我也在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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