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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carbon)--三种灵活减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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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11-08 15:20:10
/ 个人分类:节能视点
关于三种灵活减排机制
《京都议定书》为了约束签署了协议的国家遵守它们在议定书中所承担的约束性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有益于非附件一缔约方的可持续发展和《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特确定了联合履约(JI)、排放权贸易(ET)和清洁发展机制(CDM)3种灵活减排机制。
联合履约机制(JI)和排放权贸易(ET)是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减排合作的方式。清洁发展机制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开展的减排方式。
联合履约机制(JI)是《京都议定书》第6条规定的一种执行机制,简要来讲就是是指某一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在另一发达国家实施的减排项目,该两国均需是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即允许附件一国家或这些国家的企业联合执行限制或减少排放、或增加碳汇项目,共享排放量减少单位。该机制鼓励在发达国家的公司间通过项目合作达到减排,同时鼓励在合作的国家间进行技术和经验转让。
排放权贸易(ET)是指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即俗称为碳贸易(carbon trading)。目前,在北欧电力交易所已形成欧盟内部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每日挂牌交易。排放贸易(ET)虽然与CDM没有直接的市场联系,但可以为CDM市场提供一些重要信息:
1、北欧电力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挂牌价格的走势在攀升;
2、其交易量也在增加;
3、发达国家单位碳减排量的成本高于发展中国家。在成本高的情况下,交易价格自然也高。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减排项目,该两国均需是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由于发达国家国内减排成本较高,而在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减排成本较低,这种减排成本上的差异促使发达国家转而向发展中国家求购由CDM项目产生的经核准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清洁发展机制是一项双赢机制:通过合作,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先进的技术和急需的资金,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在其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CDM项目的实施还可加快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行动步伐。京都协定书要求CDM项目必须经指定经营实体(DOE)核证和核实过,其温室气体排放量才能被认为是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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