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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利用的政策环境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3-24 11:12:00 / 个人分类:雨水利用

雨水利用受各种条件因素(气候、地质、水资源、雨水水质、建筑……)影响很大,不可能形成统一的规定,我国虽然鼓励雨水利用系统应用于建筑,但是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政策法规。
近两届国际雨水利用大会[国际雨水收集利用协会(IRCSA)于1991年在台湾正式成立]对雨水利用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了专题讨论,交流一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少数国家或地区建立了有关法规和政策。但更普遍的是缺乏法规政策,这对城市雨水利用的推广是很大的阻碍。
德国目前没有城市雨水利用的统一法规或政策,各州的发展也不平衡。汉堡是最早(1988)颁布对建筑雨水利用系统的资助政策,在以后的7年里有1500多个私有住宅的雨水利用系统得到州政府的资助。1992年黑森州开始征收地下水税,并以此资助包括雨水利用在内的节水项目。93年又颁布了新的建筑法规,给市政当局或地方团体以权利来强制性地推行雨水利用。接下来巴登州、萨尔州、不莱梅、汉堡等都修改了他们涉及到雨水利用的建筑法规。这被称为城市规划与建设的一个新纪元的开始。到90年代后期,又有一些州或市政府出台了对雨水利用的资助和鼓励政策。这些都有利地促进了德国城市雨水利用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日本也有不少地方政府对雨水利用设施给予财政资助,95 年以来还在不断增加。如果新的欧共体饮用水指令(European Drinking Water Directive)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成为法律,其中就包括私人住宅雨水利用的有关条款。可见,无论从技术或法律角度,城市雨水利用近年来在欧洲水工业领域都是一个很热门的话题。

对一项新的技术或一个新的领域,像非市场化的城市雨水利用技术,初期的鼓励政策和资助,以及相关的法规尤为重要。

我国山东的长岛县1995年出台了雨水利用的地方规定,有力地促进当地的雨水利用项目的实施与推广。北京也组织制定了雨水利用的相关文件。


目前在天津尚无专门针对在新建楼房上配套雨水收集利用装置的政策、法规,于是,是否安装雨水收集利用装置,便成为开发商的自主行为。

    天津市水利科学研究所张存民教授介绍,目前,只有北京、深圳几个城市,将加装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列入法律规定范围,但是大部分城市还缺乏对雨水利用推广的立法考虑和政策保护。


 致公党天津市委员会建议,要通过相应的政策法规支持雨水利用。如:在建设规范中,编列相应项目,使建设项目在建设初期,就规划雨水收集与使用设施。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百姓对该工程的认知和参与程度。如:在生活小区或企事业单位的一楼楼房雨水下水管道口,放置接雨水桶,可以进行绿化或景观用水。引导优质企业参与雨水利用工程。在已知雨水利用的方法之外,可以开展或引导企业开展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发新型、更有效的方法,为雨水利用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进一步的技术保证。人行便道,要使用强渗透的地面砖,可以增加雨水回补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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