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鸿飞,河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省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水法学会副会长、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组咨询员。
今天是世界环境日,今年环境日的主题是“污染减排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就在6月3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正式出台,再次明确了我国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在此前全国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狠抓落实”十项措施中,“切实加强节能减排法制建设”位列其中。昨天,记者采访了河海大学邢鸿飞教授,听听专家对此问题的真知灼见。
多种手段并用“四两拨千斤”
“节能减排可以运用多种手段,就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的体制机制而言,主要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我个人认为,要以经济手段为主,实行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结合。”邢鸿飞说。
邢鸿飞表示,在节能减排中要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在经济利益原则的作用下,发挥价格机制的杠杆作用,使所有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主体都能够自觉地、有利可图地、千方百计地去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使各个市场主体都能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并能从节能减排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这次《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提到我国将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并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不失为一个四两拨千斤的好办法。”邢鸿飞说,“其实国内环境法学界对此问题一直在进行研究和探索,我的好几个学生就以此作为论文课题,发改委的方案可谓众望所归。”
邢鸿飞告诉记者,在充分运用经济手段的同时,还要运用好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法律手段方面,主要是严格依法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设备和产品。在经济手段的作用下,企业主动地、自觉地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设备和产品,这是最理想的状态。但如果经济手段还不足以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采取法律手段。目前,这方面的措施力度还很不够,必须予以加强。在行政手段方面,主要是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的行政责任制,把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级行政部门,并严格加以考核,还可以采取行政合同的手段,由行政主管单位跟企业签订协议,明确一旦违约后相应的责任。
邢鸿飞说:“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手段只是辅助手段,不能取代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也不能凌驾于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之上。”
法律不能游离于节能减排工作之外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大多超额完成,但为何“环保欠账”问题却总是无法解决,并且有加剧趋势?针对记者的问题,邢鸿飞谈了自己的看法。
“这种局面,一方面是我国目前产业结构‘重型化’的‘惯性’使然,另一方面也是新旧模式的抗衡、各种利益的博弈使问题集中暴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模式进入‘相持阶段’的明显标志。”邢鸿飞说,“有学者说我国‘环境赤字账单’的形成,法律难辞其咎。我认为这种说法有失偏颇。”
邢鸿飞介绍,在法律手段方面,我国政府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于促进节能减排落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他中肯地说,纵观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与执法实践,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到今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将环境保护的考虑纳入;从全国各级环境执法部门执法障碍重重,到国家环保总局高调掀起“环保风暴”,进步与成效有目共睹。但是,法律实施的结果也令人困惑:一边是环境立法“爆炸”,另一边却是污染与破坏加速;一边是执法权限和范围不断扩大,另一边是违法行为层出不穷。
“在节能减排乃至环境保护中,法律显然不能游离其外,如何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的确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邢鸿飞说。
期待《节约能源法》与时俱进
节能减排除了是政府的目标和口号之外,也需要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约束。据悉,我国《节约能源法》颁布实施近10年以来,几乎没有企业或者是个人因为这部法而受到相应的处罚,这说明什么?
邢鸿飞随即解释了记者的疑问:“现在看来,上个世纪90年代出台的《节约能源法》立法定位偏低,且受当时情况所限,包括责任主体、执法主体这些都不明确,有好多要求也不是很严格,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缺乏操作性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适应现在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要求。”
他同时补充,“立法的滞后是国内外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尤其在我国目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前提下,不能苛求通过立法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同样需要一个不断完善,与时俱进的过程。”
邢鸿飞说:“目前,北京、上海等地都建立了专门节能的执法大队。此次方案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预热。”他告诉记者,据他所知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在组织修订《节约能源法》,可能今年下半年就要出台。到时候对节能的责任主体、执法主体,谁来监督、谁来执法都应该会有更加具体的要求,对工业节能怎么做,交通节能怎么做,公用建筑节能怎么做,都会有非常明确的要求。
邢鸿飞最后强调,在落实节能减排的十项具体措施中,法律可以而且应该大有作为。因为不论是产业结构的调整、还是体制性障碍的排除,不论是价值规律的应用、还是生态补偿的实施,不论是投入机制的建立、还是监管措施的采取,其基本前提都必须是有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法律保障,都离不开立法与执法两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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