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目前国内正在申报或开发中的CDM项目数量逐渐增多,越来越的企业或机构正积极参与到相关的项目活动中,对此中国政府持鼓励态度。
据有关企业的专家反映,以及我办的了解,部分提供支持服务的国内外中介公司或咨询机构在服务过程中,没有严格遵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的规定,与项目实施企业签订了直接分得一定比例的CER,或CER转让收益的合同。针对这一情况,我国CDM项目审核理事会进行了研究,并达成共识。现由国家气候变化对调小组办公室公告如下:
一、任何中介公司或咨询机构, 凡签订了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CER或CER转让收益分成比例的合同,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撤消该服务合同。对于不按时予以撤消的中介公司或咨询机构,我办将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上公布其名单,并责令其改正。经双方重新协商签订的新合同应根据服务内容和市场价格收取合理的咨询费用。目前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为:编写CDM项目设计文件,以及提供相关支持服务(不含方法学开发)的咨询费用,按照服务内容的不同,在人民币10万一100万元之间;
二、任何中介公司或咨询机构,今后不得签订与《办法》规定相违背的合同,凡签违规合同的中介或咨询机构,我办将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上公布其名单,并责令其改正;
三、根据《办法》的规定,对于已经受理的CDM项目申请,我办将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独立客观的评估。经聘请的专家在该项目的评估过程中,不得就评估事宜向申请企业收取额外的劳务费用,如出现此类情况,我办将责令该专家改正,并重新考虑其评估资格。
关于规范中国CDM项目咨询服务及评估工作的重要公告
发布: 2007-10-16 09:53 | 作者: webmaster | 来源: 本站原创 | 查看: 70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