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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房要公示节能情况

发布: 2008-2-21 09:59 | 作者: xiayan.wu | 来源: | 查看: 69次

从现在开始,凡于今年元月1日以后新开工或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要将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这是记者18日从市建委房开管理部门获得的信息。

节约能源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和管理,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节能公示的试行办法》,对今年元月1日以后新开工或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民用建筑,要求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正式开工后,将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施工现场按要求公示。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涉及建筑节能主要内容或节能措施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对公示内容进行变更,但建筑节能效果不得因变更而下降。

建设单位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销售现场按要求进行公示。民用建筑节能公示内容主要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建筑节能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的朝向、通风、遮阳、屋面和墙体的隔热保温、外门窗性能、暖通、电气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其他节能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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